子公司、分公司、辦事處是三條路,不要填同一張設立申請
「在台灣設據點」常把子公司、分公司和辦事處疊成一句。三條路的法律主體、窗口與書表不同。
「在台灣設據點」聽起來像一件事。它其實常把三條路疊在一起:要不要成立台灣子公司、要不要設外國公司分公司,還是先設代表人辦事處。三條路可以討論同一個市場構想,但不能寫進同一張設立申請。
這頁在回答什麼,不在回答什麼
這頁只處理分流:你現在走的是子公司、分公司,還是辦事處。子公司流程見七步驟。分公司見商業署五步驟。辦事處見公司法第 386 條。公司型態總覽維持中文公司頁。本頁不重寫那些全文,也不告訴你哪一條一定比較省稅。
第一次分入境、停留居留或設公司/工作,回到從日本來台怎麼開始。
先認你要的是哪一種主體
台灣子公司,對的是台灣本地法人。 通常先預查名稱、再申請僑外投資、匯入資金、審定投資額,最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。投資入口見投資臺灣。
分公司,對的是日本母公司在台的分支。 沒有獨立台灣法人格,營業與責任歸屬和子公司不同。純日資是否仍須投審、文件與稅籍銜接,以商業發展署與個案為準,不要用子公司七步驟直接套。
代表人辦事處,對的是聯絡與準備活動。 它不是「比較小的分公司」。不能當成營業、收款與簽約主體。代表人本人若要在台工作或居留,仍是另一扇門。
為什麼不能寫成同一格「設據點」
申請訊息如果只寫「要在台灣開公司」,承辦人員只能再問一次「子公司、分公司還是辦事處」。先做一張三欄表:法律主體、能不能營業、你要送的申請種類。同一天可以比較,但欄位要分開。
入境與居留仍是另外兩扇門,見入境、居留、設公司。本人要工作或創業,見就業、創業家、金卡。設公司完成,不等於負責人已取得居留或工作資格。
本文不判斷你的三條路哪一條一定適合,也不計算個案稅負或責任範圍。實際應備文件與准駁,以投資臺灣入口網、商業發展署與投審司當日說明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