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企業在台灣設立分公司:商業署5步驟與應備文件確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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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企業在台灣設立分公司,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,主要分為5步驟:①名稱預查→②特許業務許可(如有)→③分公司設立登記→④國稅局稅籍登記→⑤出進口廠商登記(如有需要)。純日資公司無需先向外資投審司申請許可。

日本企業考慮進入台灣市場時,常見的三種型態是:台灣子公司(台灣本地法人)、在台分公司(外國公司分支)、代表人辦事處。本文聚焦「在台分公司」的設立流程,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官方程序整理,適用純日資企業(無中國大陸資本成分),不提供個案法律建議。

公司法上,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,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(第371條)。第387條處理的是登記申請期限、文件與得委任會計師或律師代理,不是「未辦分公司登記不得營業」的依據。

進場型態的整體比較,可先參閱台灣進場型態比較(子公司、分公司、辦事處);若已決定設立台灣子公司,請參閱日本投資人在台設立子公司7步驟。還在分入境、停留居留,還是設公司/工作時,先看從日本來台怎麼開始

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關鍵差異

| 比較項目 | 在台分公司 | 台灣子公司(子法人) | |---------|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| | 法人格 | 無獨立法人格,是日本母公司在台的分支 | 台灣本地獨立法人 | | 母公司責任 | 母公司對分公司的台灣來源負債承擔責任 | 子公司債務原則上由子公司自行承擔 | | 外資投審司審查 | 純日資無需投審司審查 | 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僑外投資許可 | | 主管機關 |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|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(登記)+投審司(投資許可) | | 盈餘分配 | 繳納營所稅後可直接匯回母公司,無須作盈餘分配決議 | 依台灣公司法辦理盈餘分配 | | 增資引資 | 不可對外發行股份 | 可增資、引進投資人或規劃上市櫃(股份有限公司型態) |

以上為制度層面的原則整理,實際應用仍需與台灣律師、會計師確認。

步驟一: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

設立登記前,須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申請「准予保留公司中文名稱及所營事業項目預查」。

步驟二:特許業務許可(如有)

若所從事的業務屬於依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須先取得許可的行業(如金融、保險、電信、醫療器材等),須先向該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明文件,再進入登記程序。

不需要特許的一般製造業、批發零售、顧問服務等,可直接跳至步驟三。可參考商業發展署公告的「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」確認。

步驟三:向商業發展署辦理外國公司及分公司設立登記

這是核心步驟。純日資公司(無中國大陸投資成分)無需先向外資投審司申請許可,直接向商業發展署提交設立登記申請。

應備文件(首次設立,依商業署應附書表)

  1. 申請書(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另附委託書)
  2.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(依法應先經許可者;無則免送)
  3. 投審司投資許可函影本(僅陸資持股逾30%或具控制能力者)
  4. 母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:由本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
  5. 在台營運資金匯入匯款通知書、買匯水單影本(盈餘轉增資時免附)
  6.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(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須經驗/公/認證)
  7. 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
  8. 負責人與分公司經理人身分證明(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;外國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或蓋章)
  9.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(自有或已附租賃契約影本者免附同意書;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得於核准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補送)
  10.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
  11. 外國公司登記表二份
  12. 每一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各二份

補充說明

登記費(商業署應附書表原文計算方式):

以實際在台業務規模決定專撥資金。本文不估算個案總費。

步驟四: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

分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後,須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,取得統一編號。

分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後,須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,取得統一編號。營利事業所得稅、營業稅與盈餘匯回的申報方式,以國稅局與商業署後續作業為準,本文不整理匯回步驟。稅務制度概覽可參考稅務入口頁

步驟五:出進口廠商登記(需要者)

若分公司業務涉及進出口貿易,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分公司出進口廠商登記。純服務業或顧問業若不從事貨物進出口,通常無需此步驟。

辦事處 vs 分公司

代表人辦事處是另一個選項。公司法第386條規定: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,派代表人在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明。條文本身沒有逐項禁止「開立發票」或「簽約」的文字;若要以外國公司名義在台經營業務,應依第371條先辦分公司登記。發票、聘僱與簽約的個案安排,請向會計師或律師確認。

注意事項

關於陸資持股:若日本母公司的股東結構中,有中國大陸資本(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等)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逾30%,或對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,則在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,須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投資許可。純日資公司不適用此規定。如對股東結構有不確定之處,建議與台灣律師確認。

關於分公司聘僱:分公司可以在台灣聘僱員工,適用台灣勞基法、勞保、健保等規範,日籍員工的工作許可問題仍需個別確認。簽證與工作許可的概要說明,可先參閱簽證相關說明

關於台灣子公司選擇:子公司有獨立法人格、母公司有限責任隔離,但須完成外資投審司的僑外投資審查與資金匯入驗資程序。兩種型態的選擇取決於業務規模、責任隔離需求、未來增資規劃等,建議在台灣律師或會計師的協助下決定,本文不提供個案選擇建議。子公司型態的詳細說明可參閱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怎麼選

常見問題(FAQ)

Q:分公司設立不需要投審司審查,是否表示沒有任何審查程序?

純日資公司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向投審司申請僑外投資許可,但仍需經過商業發展署的登記審查(含名稱預查、文件核准)、國稅局稅籍登記等程序,這些程序本身就是公司在台合法營業的必要步驟,並非免除所有審查。

Q:分公司負責人(經理人)一定要是台灣人嗎?

不一定。分公司的台灣代表人(分公司經理人)可以是外國籍,但若為外國籍,授權書可能需要台灣駐外館處認證,且個人工作許可問題須另行確認。官方未限定分公司負責人國籍,但實際申請時仍應與代辦的會計師或律師確認文件需求。

Q:分公司的統一發票開立義務與子公司相同嗎?

分公司在台灣的稅務申報義務(包括統一發票開立、營業稅與營所稅申報)原則上與台灣本地公司相同。實際的發票制度說明可參閱稅務入口頁,但個別狀況建議與台灣會計師確認。

Q:設立分公司需要在台灣準備多少啟動資金?

商業發展署要求申請人需「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」,但並未設立法定最低金額的統一規定(部分特許業務行業可能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最低資本額要求)。實際需要準備多少資金,取決於業務性質與初期營運規模,建議與台灣會計師具體討論。

Q:大約要多久才能完成分公司設立?

官方並未公布統一的標準審查天數。整體流程涉及名稱預查、登記審查、稅籍登記等多個環節,各有不同的處理時間。若文件齊備,整體流程通常在數週至數月內完成,但若有補件或特許業務許可,時間會延長。建議委託熟悉外商設立業務的台灣會計師或律師協助,較能掌握時間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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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由「喵宇宙 Meow Universe」製作,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,發布前經 AI 覆核,未經逐篇人工覆核。內容僅供參考,實際規定、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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